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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被处罚!临沂市向10类不文明行为说不

2019-03-13 14:31:45    来源:鲁南商报    作者:邵琳
 

  随意踩踏草坪,在公共场所抽烟,牵狗进入商场……这些看似“小事”的行为,其实关乎一个城市的大文明。为引导和规范市民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日前,临沂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对十类不文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下称《通告》),向市民反映相对集中、问题比较突出的10类不文明行为坚决说不。今后如果市民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公共场所做出不文明行为,将收到罚单。

  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体娱乐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学校、医院、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商业广告、宣传品,并对散发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乱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在公共绿地内折摘花木果实、践踏草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负责赔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处赔偿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个人处20元罚款,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车行道内实施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商品或者从事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利用店铺和摊点经营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溜狗不牵绳、不清理粪便、放狗吓人等行为也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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