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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意外摔倒致死 平安保险山东公司拒赔

2019-04-10 15:41:46    来源:鲁网    作者:
 
       郯城市民周某在家不慎摔倒,后脑勺碰到茶几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报平安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时却遭到平安保险山东公司拒赔,近日,理赔纠纷经法院判决后周某家属拿到了赔偿款。

办贷款时在银行办理了意外伤害险

      2016年5月3日,郯城农商行沙墩支行依周某申请,向周某提供借款165000元,期限至2017年4月28日,凭证记载办理该笔业务的农商行主管为吕慧、记账为陈新星。同日,沙墩农商行以吕慧为销售人员名义为周某办理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周某之子提供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单》,该保险单正面记载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为周某、贷款日期2016年5月3日、贷款到期日2017年4月28日。

      保险金额165000元、保险费33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5月3日零时起至2017年4月28日24时止。该份保单第一受益人贷款发放机构即郯城农商行沙墩支行、第二受益人为投保人周某。

家中意外摔倒致死理赔遭拒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10日早6时许,周某出门买早餐回家后将饭放在客厅茶几上,转身想抱放在婴儿车中的小孩时突然摔倒,后脑勺碰到茶几角上。
周某摔倒受伤后,其家人找车直接将周某送至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最终也没抢救过来,因当时去的时间人就不行了,医生也没怎么抢救,也没有写抢救病历。

      在周某出事后第二天,周某的家属打电话说给郯城农商行沙墩支行工作人员张某,表示周某死了事儿该怎么弄,张某称跟领导汇报一下,开出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该由保险公司赔的就由保险公司赔就行。

保险公司以心脏猝死拒绝理赔

      记者从判决书获悉,保险公司曾以周某是心脏猝死,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所以平安保险山东分公司拒绝理赔。庭审中,平安保险山东公司向提供郯城县郯城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周桂云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该证明书有医疗卫生机构盖章和医师签字,但民警签名栏和派出所意见栏均为空白,同时提供的还有周某的因心脏病住院的3份病历。

      在该份证明书下明确标注,死者家属持此联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注销手续;无医生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无效。经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周桂云碰撞部位为后脑勺以及郯城镇卫生院并非周桂云的救治医院、证明书未对造成心脏猝死的原因等事项进行说明等因素,不能排除周桂云突然摔倒、后脑勺碰到茶几上的意外伤害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予以确认。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额的一半

      记者从判决书上获悉,虽然被保险人周桂云的住院病历能够证明其生前存在心脏病史。经法院确认,周某的家人在周某去世时即知晓存在保险并于周去世第二天向沙墩农商行相关人员询问保险事宜的事实。

      但周某的家人在周某去世后虽然将事故情况通报保险公司,还应在尸体火化前通过及时向公安报案、尸体检验等方式进一步确定周某具体死亡原因,以便于区分意外伤害事故对周桂云死亡的原因力大小进行区分。

      而周某的家属在周某去世后按照中国传统惯例对周某进行报案尸检等程序,所以,结合该案实际,依公平原则调整被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比例,酌情按50%确定。周某家属已偿还涉案借款16.5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周某家属保险金为82500元。 (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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