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被山东沂水农商行扣划近5000元存款 诉争4年终获返还 |
2019-04-07 22:12:28 来源:鲁网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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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市民吴先生在沂水农商行的近5000元存款被银行划走,前后讨要多次,银行拒绝返还,无奈之下吴先生与银行对簿公堂,直到2019年年初,吴先生才从法律意义上拿回属于自己的存款。
存款被银行错扣多年拒不归还
记者从判决书获悉,市民吴先生在沂水农商银行开设账户存入现金,沂水农商行向吴先生发放了存折和银行卡。直到2014年3月27日,沂水农商行从吴先生的储蓄账户里扣划扣划存款共计4855.57元。扣划原因从银行方了解到是用于还贷款。发现自己的存款被划走后,吴先生曾多次向银行讨要,但银行拒绝归还。
在法庭陈述中,沂水农商行认为,吴先生曾为银行的一笔贷款中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从担保人吴先生账户中扣收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返还。
三级法院均判吴先生不承担担保责任
银行认为吴先生该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笔贷款,据判决书显示发生时间为2007年3月19日,该笔贷款到期后未如期偿还。借款到期后沂水农商行诉赵某和吴先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沂水法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3)沂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沂水农商行的诉讼请求,从最后结果来看吴先生在该笔借款中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沂水农商行不服法院判决,曾上诉到临沂市中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终4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吴先生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沂水农商行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9月1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申17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沂水农商行的再审申请。
银行被判支付本金和利息
在吴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沂水农商银行为吴先生开立了存折和银行卡,吴先生在开立的账号内存入了现金,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建立真实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蓄安全的合同和法定义务。本案已查清的事实表明,吴先生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故银行扣划吴先生账号中存款共计4855.57元用于收回贷款,应属银行的过错,沂水农商行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应赔偿原告存款本金4855.57元及以该本金为基数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同时,在沂水农商行辩称的吴先生起诉银行还款时已超诉讼时效的理由,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沂水农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先生4855.57元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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